私人客戶如何構建國際銀行關係
以原則為本,而非硬性規定。
私人客戶接觸國際銀行業務時,通常先提出了錯誤的問題。這些問題往往涉及司法管轄區、金融機構的選擇,或何者獲准許。而真正居先、並決定上述三者答案的問題,是該架構究竟旨在達成何種目的。
大多數私人國際銀行業務服務於三個目的。這三者各不相同,將其混為一談正是多數結構設計失當的根源。
- 營運能力。客戶進行國際交易:涉及物業、教育、醫療、商業利益,以及跨多個國家的家庭責任。其需求在於多幣種功能及可靠的結算,這屬於支付問題。
- 分散配置。客戶希望在多於一個法律及銀行環境中保有運作能力,使其中任何一處出現中斷時僅造成不便,而不致陷於癱瘓。這是一個關乎韌性的問題。
- 架構。客戶的事務涉及信託、控股公司、基金會或投資載體,而此等實體須以其本身名義開立銀行帳戶,並與個人帳戶分開。這屬於治理層面的問題。
為其中一項目標而設的架構,將無法妥善滿足其他目標。大多數客戶需要三者的要素,只是比例各異,且比例會隨時間而變化。
分離
其組織原則是按職能劃分。
個人營運流動資金與投資資本分開存放;投資資本與所購證券及貴金屬的託管服務分開存放;公司及受託架構則與個人帳戶分別開立,使客戶所購置的法律隔離保障體現於銀行安排之中,而非與之相悖。
分離安排在行政事務上需付出少許成本,卻換來清晰明確,其價值更高;亦換來可抗辯性,而這有時更至關重要。一項架構的邏輯若能在五分鐘內向審計師、監管機構或成年子女解釋清楚,便能在受到審視之時經得起考驗。
正確理解分散投資
在同一司法管轄區內持有四項業務關係,經由相同的代理行清算,受同一監管機構監管,並不構成分散風險,而是同一風險敞口配上四套對帳單。
真正的分散配置需要失效模式相互獨立:不同的法律體系、不同的結算環境、不同的監管範圍。兩個真正獨立的關係,勝過六個並不獨立的關係。
國際銀行業務安排一般應作為本地銀行業務的補充,而非取而代之。既有的本地銀行往來關係所帶來的信用紀錄、本地支付渠道,以及對當地監管要求的熟悉程度,均需多年累積,無法在海外複製。若放棄這些本地銀行往來關係,轉而只依賴單一國際銀行往來關係,表面上看似提升了抗風險能力,實際上卻削弱了這種能力。
管治
當客戶無法親自說明時,該架構仍須能夠正常運作。
這意味著必須有完整的文件記錄:每項關係的目的、獲授權人士、喪失行為能力時的安排,以及身故時的安排。這意味著簽署安排須按家族日後的實際情況而非現狀來設計。這亦意味著該架構的邏輯須有據可查,而非僅存於某一人的記憶之中。
大多數私人銀行架構均未能通過此項測試。此缺陷在交接之前不會顯現,而一旦顯現,代價高昂且公開可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