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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款及細則

一般業務條款及細則

版本 2022.1

本一般條款及細則規範 International Finance Bank LTD 與其客戶之間的關係。除本行與客戶另有書面協議外,本條款及細則適用於每一帳戶、服務及交易。

1. 司法管轄範圍

1.1 International Finance Bank LTD 持有 AOFA 牌照,設立於葛摩聯盟安祖安島,持有全面銀行牌照 A 類,編號 L1149。本行未獲認可為歐盟或歐洲經濟區的信貸機構,亦不聲稱持有任何此類認可。

1.2 如在任何司法管轄區作出提供銀行或金融服務的要約或提供該等服務屬違法,或須取得本行尚未取得的授權、註冊或牌照,或須設立本行尚未設立的分行或其他營業機構,則本行網站、本條款或任何相關資料所載的任何內容,均不構成在該司法管轄區提供銀行或金融服務的要約、招攬、邀請或推廣。

1.3 客戶確認,客戶係主動接洽本行,並非由本行或任何代表本行行事的介紹人或中介人個別招攬而申請所要求的服務;惟客戶適用法律允許作出該等招攬者除外。

1.4 瀏覽本行網站、與本行通信,以及參與任何視訊會議或諮詢,均不構成銀行業務關係,亦不產生開立帳戶或獲得任何服務的權利。

1.5 任何服務的提供,於任何時候均須遵守適用法律、監管規定、司法管轄區資格、客戶資格,以及本行對客戶的接納。2. 定義

2. 定義

在本條款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帳戶」指客戶於本行持有的任何類型帳戶,包括往來、存款、經紀、貴金屬、託管帳戶、託管服務帳戶及分隔帳戶。「獲授權人士」指客戶以書面形式並按本行指定的格式及程序通知本行、有權就某一帳戶發出指示的自然人。

「本行」指 International Finance Bank LTD,位於科摩羅聯盟安朱昂。

「銀行營業日」指葛摩聯盟內除星期六、星期日或公眾假期以外,本行開放辦理一般銀行業務的日子。

「客戶」指以其名義開立帳戶,或以其名義提交帳戶開立申請的自然人或法人。

「收費表」指本行所公布或通知的費用、佣金及利潤率一覽表,並可不時修訂。

「指示」指客戶或獲授權人士就帳戶或服務向本行發出的任何命令、指令或要求。

「最低結餘」指本行就相關帳戶類型所訂明的金額,客戶須依照第 9 條注入並維持該金額。「開戶文件」指開戶申請表、一般質押及轉讓契據,以及(如適用)交易帳戶一般條件和交易量合約,連同本行要求的所有身分識別、所有權及資金來源文件。

「服務」指本行向客戶提供或提供予客戶使用的銀行、支付、託管、經紀、諮詢及相關服務。

「本條款」指依第 29 條不時修訂的本一般業務條款及細則。

3. 釋義

3.1 標題僅為方便查閱而設,不影響詮釋。

3.2 凡提述某條款,即指本條款及細則的該條款。3.3 凡提述某法規或規例,即指其不時生效的版本。

3.4 「包括」一詞不具限制性。

3.5 單數包括複數,複數亦包括單數。

3.6 如本條款與本行及客戶簽署的特定書面協議相抵觸,則就該協議所規範之事項,以該特定協議為準。如本條款與開戶文件相抵觸,則就開戶文件所規範之事項,以開戶文件為準。

4. 關係範圍

4.1 本行按執行及帳戶持有的基礎提供服務。除非經本行簽署的另行書面委託明確訂明,否則本行不提供投資建議、稅務建議或法律建議。

4.2 客戶須自行負責確定在其居住地、註冊成立地或納稅所在司法管轄區持有本行帳戶所產生的稅務、法律及監管後果,並負責作出所有須由客戶辦理的申報及聲明。

4.3 除非以書面明確同意,否則本行並無義務提供任何特定服務、接受任何特定指示,或繼續提供其先前已提供的服務。

4.4 本行與客戶之間為銀行與客戶的關係。除適用法律下銀行與客戶關係所產生者外,本條款及細則中任何內容均不構成雙方之間的合夥、合營、代理或受信關係。

5. 客戶開戶與接納

5.1 申請開立帳戶,須遞交完整並經簽署的開戶文件,以及本行要求的一切證明文件。

5.2 提交申請僅構成邀請本行考慮建立銀行業務關係,並不使本行負有開立帳戶的義務,亦不賦予客戶任何權利。

5.3 在接受申請前,本行會判斷所申請之服務能否在申請人所在司法管轄區合法提供,以及是否適用任何牌照、設立、監管或其他限制。若本行無法在申請人所在司法管轄區合法提供所申請之服務,則不予受理該申請。

5.4 本行可酌情拒絕任何申請,且無須說明理由。

5.5 銀行關係僅在本行作出書面接納確認,並依據第9條啟用帳戶後方告成立。

6. 引薦人及居間人

6.1 向本行引介潛在客戶的引介人、居間人、代理人、顧問及其他居間人屬獨立第三方。彼等並非本行的僱員、代表或代理人,亦無權約束本行。

6.2 任何中介人均無權代表本行作出任何陳述、承諾、保證或承擔,亦無權報出任何條款、確認申請獲接納,或聲稱客戶可獲得任何服務。

6.3 任何中介人均無權在以下司法管轄區代表本行招攬銀行業務:若在該司法管轄區進行此類招攬將要求本行持有其並不持有的授權或設立機構;亦無權聲稱本行服務普遍適用於任何該等司法管轄區的居民或實體。

6.4 本行對任何中介人的任何陳述、聲明、作為或不作為概不承擔責任。客戶與中介人之間議定的任何費用,屬雙方之間的事宜,對本行不具約束力。

6.5 客戶須向本行披露參與引介的任何中介人身分,並須說明最初聯繫是否源自客戶。

7. 身分識別、盡職審查及持續監察

7.1 本行須履行有關識別客戶、實益擁有人及資金來源的義務。客戶應提供本行為履行該等義務所需之一切資料及文件,並應於本行提出要求時及時提供。

7.2 客戶如有任何變更,涉及客戶的名稱、地址、居住地、稅務居民身分、法律形式、所有權、控制權、實益擁有權、獲授權人士或政治公眾人物身分,須立即通知本行。7.3 本行對業務關係進行持續監察,並可隨時要求提供更新文件、對任何交易作出說明,或提供資金來源或去向的證明。

7.4 如客戶未於本行指定期限內提供所要求的資料,本行可根據第 23 條限制或暫停該帳戶。

7.5 客戶保證其向本行提供的所有資料及文件均真實、完整且無誤導成分,並保證記入帳戶的所有資金均來自合法來源。

8. 制裁與禁止活動

8.1 本行不與受適用國際制裁的人士或實體建立或維持業務關係,亦不辦理將違反該等制裁的交易。

8.2 如本行認為執行某項交易將會或可能違反適用法律、制裁規定或本行內部政策,或本行須應主管機關或代理機構之要求辦理,本行得拒絕、延遲、阻止或撤銷任何交易,並得凍結或關閉任何帳戶。

8.3 對於依據第 8.2 條所採取的行動所引致的任何損失,本行概不負責;如披露原因受到禁止或屬不適當,本行亦無義務披露該等原因。

8.4 客戶不得將任何帳戶或服務用於任何非法目的,包括洗錢、資助恐怖主義、逃稅、欺詐,或發行或流通虛構或不存在的金融工具。

9. 帳戶啟用費及最低結餘

9.1 客戶須支付本行訂明的帳戶啟用費(現為每個帳戶每年 EUR 25,000)。首期費用須於申請獲接納後,在本行接納通知所載期限內,並以其中指明的付款方式繳付;其後各期費用於帳戶啟用週年日到期。該費用不予退還。

9.2 帳戶啟用費用於涵蓋建立及維持業務關係所需的監管、合規及營運工作,包括強化盡職審查及高級管理層審閱,以及本行網站所述對合資格資金提供的保險性質保障。該費用並非存款,亦不會記入帳戶。

9.3 帳戶啟用後,客戶應於啟用日起六十(60)個日曆日內,按本行指定的付款方式存入最低結餘。

9.4 最低結餘須在帳戶內連續維持十二(12)個月。該期間自最低結餘全額存入後方始起計,且如結餘於任何時候低於最低結餘,則重新起計。超出最低結餘的款項可在符合本條款的前提下自由轉移。

9.5 若未在第 9.3 條所述期限內存足最低結餘,本行可對帳戶施加營運限制,或依第 23 條將其列為受限制或休眠狀態。

9.6 於第 9.4 條所述期限屆滿後,最低結餘不再受維持規定約束,由客戶自由支配,惟須受第 18 條所述任何擔保權益約束。

10. 費用、佣金及利差

10.1 客戶須支付收費表所列的費用、佣金、差價、收費及開支,並須支付本行在執行指示時所產生的任何第三方費用,包括代理銀行收費、中間銀行扣款、兌換成本及速遞費用。

10.2 本行可無須事先通知,自客戶的任何帳戶中扣除根據第 10.1 條應付的任何款項。

10.3 本行可修訂收費表。修訂自公佈或通知後三十(30)個曆日起生效;惟因法律或第三方要求而作出的更改,則即時生效。

10.4 如需進行貨幣兌換,本行按執行時的本行匯率計算,該匯率可能包含差價。匯率風險由客戶承擔。

10.5 應付本行的款項須全額支付,不得抵銷、反索或扣減。如法律規定須作出扣減,客戶須相應增加應付金額,使本行所收取的款項與無該等扣減時應收取的金額相同。

11. 指示及獲授權人士

11.1 本行依據客戶或獲授權人士透過本行所通知的渠道及格式所發出的指示行事。本行可隨時指定、變更或撤銷許可的渠道。11.2 本行有權依賴其合理相信源自客戶或獲授權人士的任何指示,且無義務作進一步查詢。

11.3 對於內容不完整、含糊、前後不一致、未經簽署、顯示曾遭更改,或本行有理由認為並非真實的指示,本行可自行酌情決定拒絕執行,且無須承擔責任;本行亦可要求先透過另一渠道確認,方予執行。

11.4 指示一經本行開始執行,即不得撤銷。本行將以合理努力處理撤回請求,惟不保證撤回必定成功,由此產生的任何第三方費用由客戶承擔。

11.5 客戶一旦獲悉任何存取憑證、驗證裝置或簽名遺失、被盜或遭未經授權使用,應立即通知本行。在本行收到該通知並獲合理時間採取行動之前,該憑證被使用所產生的後果由客戶承擔。

11.6 授權人士的授權撤銷,僅於本行收到符合本行規定格式的書面通知後生效。

12. 付款指示的執行

12.1 帳戶已配置 SWIFT、SEPA、RTGS 及 RTP 轉帳功能。其他功能可於帳戶啟用後申請,並由本行酌情開通,惟帳戶須狀況良好,並須符合本行訂明的任何條件及費用。

12.2 本行將在考慮截止時間、貨幣、通匯路徑、代理行可用性及合規審查等因素後,於合理期限內執行指示。本行不保證於任何特定期限內執行。

12.3 本行公布或通知之截止時間均適用。於截止時間後或非銀行營業日收到之指示,視為於下一個銀行營業日收到。

12.4 客戶須對所有付款資料的準確性負責,包括收款人姓名、帳號、IBAN 及 BIC。若付款已按所提供資料執行,即使該等資料有誤,亦視為已正確執行。

12.5 若帳戶可用資金不足、執行指示將違反第 8 條,或本行依第 7 條需要進一步資料,本行可拒絕執行該指示。本行無義務提供透支,任何獲容許的透支須於要求時償還,並按本行適用利率計息。12.6 收到的款項之入帳,以取得終局且不可撤銷的結算為條件。若結算失敗、該筆付款被撤回,或本行須退還有關資金,本行可撤銷暫記入帳。

13. 代理銀行及第三方服務供應商

13.1 本行透過代理銀行、清算系統、託管機構及其他第三方服務提供者執行跨境交易。本行將以合理審慎之態度選擇上述各方。

13.2 透過該等各方執行的交易,須受其規則、程序、截止時間、合規要求及扣減所規限,本行對此無法控制。

13.3 對於任何代理銀行、清算系統、託管人或其他第三方的作為、不作為、無力償債、延誤、封鎖、凍結或扣減,本行概不負責,惟本行在選擇該等第三方時未盡合理審慎者除外。

14. 其他轉帳方式

14.1 本行可提供其他轉帳方式,包括 KTT、API 及 JSON 訊息傳送、IPIP、伺服器對伺服器及分類帳對分類帳轉帳。有關方式是否提供由本行酌情決定,並受另行訂明的技術及合規條件所規限。

14.2 此等方式僅於帳戶啟用後、經書面要求,且本行信納交易對手、匯款渠道及擬定用途的情況下,方會啟用。

14.3 客戶確認,此等方式可能不具備 SWIFT、RTGS 或 SEPA 轉帳所具有的結算終局性、可追溯性或爭議處理機制,並接受相關風險。

15. 數碼資產

15.1 本行接受以數字資產進行轉帳時,僅限於就相關交易以書面指定的形式、網絡,並透過其指定的地址及服務供應商辦理。

15.2 如轉帳發送至本行就該交易指定地址以外的地址,或發送至本行指定網絡以外的網絡,資金可能無法追回。本行對由此引致的損失概不負責。

15.3 本行對收到的數碼資產進行區塊鏈分析及來源篩查;如篩查顯示有關資產與非法活動或受制裁方存在關聯,本行可拒絕接收、退回或凍結該等資產。

15.4 客戶須自行承擔與數字資產有關的一切價格、網絡、協議及兌換風險。

16. 交易帳戶

16.1 擬透過帳戶買賣金融工具,或委託本行發行工具之客戶,另須簽署《交易帳戶一般條件》及《交易量合約》。

16.2 交易量由本行與客戶個別議定,並記錄於交易量合約。依據交易帳戶一般條件所收取的交易費用,按議定之交易量計算。

16.3 交易量合約經本行會簽並生效,且適用的交易費用已結清後,方可啟用交易。增加或續展交易量須另行簽訂新的交易量合約。

16.4 就交易活動而言,如與本條款有任何不一致,以《交易帳戶一般條件》為準。

17. 對帳單、紀錄及異議

17.1 本行按與客戶約定的渠道,並依本行訂明的時間間隔提供帳戶結單。

17.2 客戶應於收到每份對帳單及每項交易確認書時即時審閱,並須於對帳單提供之日起三十(30)個曆日內,以書面方式將任何異議通知本行。

17.3 如在該期限內未收到任何異議,則對帳單視為已獲核准,惟明顯錯誤、欺詐,或客戶無法合理發現的記項除外。

17.4 除有明顯錯誤外,本行之帳簿及記錄構成其所載交易之證據。電子記錄、訊息日誌及錄音與書面記錄具有同等之證據效力。17.5 如未收到預期之結單或確認書,客戶須在合理期間內通知本行。

18. 擔保權益、抵銷及質押

18.1 客戶授予本行對本行為客戶帳戶持有的所有資產、結餘、證券、貴金屬及債權的擔保權益,作為本行基於銀行業務關係對客戶現有及將來一切債權的擔保。開戶時簽署的《一般質押及轉讓契據》規範該擔保權益的細節。

18.2 本行可將其對客戶享有的任何債權,與為客戶持有的任何結餘相互抵銷,不論涉及何種貨幣及何種帳戶,亦不論該債權與結餘的貨幣或到期日是否相同。如就此需要進行貨幣兌換,本行採用其本身的匯率。

18.3 如客戶未能於到期時清償本行的債權,本行可於適用法律規定的通知後,按其認為適當的方式及時間變現質押資產。

19. 通訊

19.1 本行透過開戶時約定的渠道與客戶聯繫。本行發出的通知,於寄發至客戶最後通知的地址、電子郵件地址或訊息識別碼後的下一個銀行營業日視為已收悉。

19.2 客戶確認,電子郵件及即時通訊服務並不安全,訊息可能遭截取、延誤、篡改或遺失,且除已約定特定驗證程序的情況外,本行不接受透過非安全渠道發出的付款指示。

19.3 客戶應隨時向本行提供最新的聯絡資料。如函件無法送達,本行可將函件留存以供客戶取閱,而客戶須承擔未收到函件的後果。

19.4 本行可為取證及合規目的錄製電話通話及視訊會議。

19.5 除非本行另行同意,否則一切通訊均以英文進行。如為方便而提供譯本,概以英文版本為準。

20. 保密與披露

20.1 本行視有關客戶及業務關係的資料為機密資料,除本條款另有規定外,不會予以披露。

20.2 在下列情況下,本行會披露資料:適用法律或主管機關或法院的命令要求披露;為執行指示所必需;代理行、結算系統、託管機構或交易所涉其他方要求披露;為保障或行使本行權利所必需;或客戶已表示同意。

20.3 客戶確認,跨境付款指示必然涉及將客戶的身分識別資料傳送予代理機構、清算系統,以及(如適用)付款所經國家的主管機關。本行對上述各方使用該等資料的情況無法控制。

20.4 本行遵守適用的自動交換資訊制度,包括 FATCA、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共同申報準則》,以及依本行所在司法管轄區所實施的《加密資產申報框架》,並據此申報相關資訊。

20.5 客戶須對有關本行系統、程序、定價及內部安排而尚未公開的所有資料予以保密。

21. 資料保護

21.1 本行是就銀行業務關係而處理之個人資料的控制者。本行決定該等處理的目的及方式。

21.2 本行處理個人資料,目的在於建立及管理業務關係、執行指示、遵守其法律、監管及申報義務、管理風險、防範欺詐及金融犯罪,以及執行其權利。

21.3 本行採取與風險相稱的技術及組織措施,以保護個人資料免遭未經授權的存取、遺失、更改及披露。

21.4 凡為達致第 21.2 條所述目的而有必要,個人資料可轉移予其他司法管轄區的代理機構、結算系統、託管人、服務提供者及主管當局。本行會要求代表其行事的服務提供者承擔適當的保密義務。

21.5 本行依適用法律及自身的記錄保存義務所要求的期限保留個人資料,其後予以刪除或匿名化處理。21.6 有關個人資料的請求,可以書面形式向本行提出。本行將在其適用法律所要求的範圍內作出回應,且如遵從請求將與法律或監管義務相抵觸,本行可拒絕該請求。

22. 客戶義務及聲明

22.1 客戶持續聲明並保證:

22.1.1 客戶具備法律行為能力,且如屬法人,則具備訂立該關係及發出指示的公司授權;

22.1.2 向本行提供的所有資料及文件均屬真實、完整及最新;

22.1.3 客戶為其本身行事,或如客戶代表第三方行事,則已向本行披露該事實及該第三方的身分;

22.1.4 存入帳戶之資金來源合法,且與任何非法活動無關;

22.1.5 客戶已遵守適用於客戶就存放於本行的資產所須履行的一切稅務及申報義務;及

22.1.6 客戶不受適用的國際制裁約束。

22.2 如第 22.1 條所載任何陳述不再準確,客戶應即時通知本行。

23. 限制、暫停及休眠

23.1 倘客戶未按第 7 條提供所要求的資料、未按第 9.3 條為最低結餘注資、本行有理由懷疑存在非法活動、主管機關或代理機構提出要求,或客戶嚴重違反本條款,本行可限制、暫停或限定帳戶或服務。

23.2 如帳戶在本行指定期間內並無活動,或本行無法聯絡客戶,本行可將該帳戶列為休眠狀態,並按收費表收取相應費用。

23.3 凡法律許可且屬適當者,本行將就限制、暫停或休眠狀態通知客戶。

23.4 一旦限制或暫停的根本原因已獲糾正並使本行滿意,該項限制或暫停即告解除。

24. 期限與終止

24.1 銀行關係的建立不設固定期限。

24.2 客戶可隨時以書面通知終止業務關係,惟須先結清所有未了結之義務,並遵守第 9.4 條所載之任何維持要求。

24.3 本行可提前三十(30)個曆日發出書面通知,終止業務關係或任何個別服務,而毋須說明理由。

24.4 如客戶嚴重違反本條款、第22.1條下的陳述被證實為虛假、客戶未能提供第7條所要求的資料、繼續維持關係將違反適用法律或制裁規定、主管當局或代理機構提出要求,或客戶無力償債或進入破產程序,本行可即時終止雙方關係。

24.5 終止不影響已支付的帳戶啟用費,該等費用在任何情況下均不予退還。

25. 終止之後果

25.1 終止後,本行對客戶的一切債權即時到期。

25.2 客戶應於終止後三十(30)個曆日內,就任何剩餘結餘及資產的轉移向本行作出指示。如未收到指示,或指示無法依法執行,本行可無息持有該結餘,或存放或變現該等資產,相關費用及風險由客戶承擔。

25.3 本行可保留為涵蓋或有、未量化或尚未到期的申索所需之款項。

25.4 第 8、17、18、20、21、26、30 及 33 條在終止後仍然有效。

26. 責任

26.1 對於因本行自身的重大過失或故意不當行為所造成的損失,本行須承擔責任。26.2 對於利潤損失、機會損失、業務損失、商譽損失,或任何間接或相應而生的損失,不論因何而起,本行概不負責。

26.3 本行對以下原因引致的損失概不負責:

26.3.1 任何代理銀行、清算系統、託管人、交易所或其他第三方的作為、不作為、無力償債或延誤,惟第 13.3 條另有規定者除外;

26.3.2 任何不受本行控制的通訊網絡、支付系統、區塊鏈網絡或技術基礎設施發生故障、中斷、無法使用或遭受入侵;

26.3.3 執行本行有權依據第11.2條所倚賴的指示;

26.3.4 本行根據第 8.2 條或第 23.1 條所採取的行動;

26.3.5 客戶提供的付款資料有誤(如第 12.4 條所述);或

26.3.6 客戶基於並非書面諮詢委託所涵蓋之資訊而作出的任何決定。

26.4 就任何十二個月期間內產生的任何索償或一系列相關索償,本行的責任總額不得超過客戶於該期間內向本行支付的費用與 EUR 1,000,000 兩者中之較低者。

26.5 本條所載限制,不適用於根據適用於本行的法律不得排除或限制的責任。

26.6 客戶須就本行因客戶違反本條款、第22.1條下的陳述屬虛假,或本行強制執行其權利而招致的一切損失、費用、索償及開支,向本行作出彌償。

27. 不可抗力

27.1 凡因超出本行合理控制範圍的原因,包括自然事件、戰爭、社會動亂、恐怖主義、流行病、勞資行動、電力或電信故障、網絡攻擊、政府或監管機構的行為、支付或結算系統暫停運作,或代理機構未能履約,而導致本行未能或延遲履行其義務,本行概不承擔責任。

27.2 本行將於合理可行範圍內盡快通知客戶任何該等事件,並將盡合理努力限制其影響。

28. 轉讓

28.1 未經本行事先書面同意,客戶不得轉讓、移轉、質押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其對本行的任何權利或申索。

28.2 本行可向客戶發出通知後,將其在本條款項下的權利及義務轉讓予繼任機構,或因業務轉讓而予以轉讓。

29. 修訂

29.1 本行可修訂本條款。修訂內容將透過約定的通訊渠道通知客戶,或刊載於本行網站。

29.2 修訂自通知日起三十(30)個曆日後生效,除非客戶於該日前以書面提出異議。異議將視為客戶根據第 24.2 條發出的終止通知。

29.3 凡法律、監管機構或代理機構要求作出的修訂,自要求之日起生效,毋須遵守第 29.2 條所訂的期限。

30. 投訴與爭議

30.1 投訴須以書面形式向本行提交,並載明所投訴事項及期望達致的結果。

30.2 本行確認收悉,並在考慮事項複雜程度的前提下於合理期限內作出回覆。

30.3 如投訴未獲解決,雙方應在展開法律程序前,盡合理努力透過商討解決有關事宜。本條款並不妨礙任何一方尋求臨時濟助。

31. 可分割性

31.1 若本條款任何條文失效、屬違法或無法執行,應在使其有效、合法及可執行所需的最低限度內予以修改,同時保留其商業意圖。31.2 若無法作出該等修改,則該條文視為已被刪除。

31.3 修改或刪除任何條文,並不影響本條款其餘部分的有效性或可執行性。

31.4 本行遲延或未行使任何權利,並不構成對該權利的放棄;單次或部分行使權利亦不妨礙日後進一步行使。

32. 完整協議

32.1 本條款連同開戶文件及收費表,構成本行與客戶就銀行關係所達成的完整協議,並取代此前一切函件、陳述及諒解。

32.2 客戶確認,客戶在建立本關係時,並未倚賴第 32.1 條所列文件所載者以外的任何陳述、聲明或保證,尤其並未倚賴第 6 條所述居間人所作的任何陳述。

32.3 本條款概不限制就欺詐或欺詐性失實陳述所承擔的責任。

33. 管轄法律及司法管轄權

33.1 本條款、銀行關係及與之有關的一切事宜(包括非合約事宜),均受科摩羅聯盟法律管轄。

33.2 因本條款或銀行業務關係引起或與之相關的任何爭議,由科摩羅聯盟安茹昂島穆察穆杜(Mutsamudu)的法院專屬管轄。

33.3 本行保留在客戶居住、設立或持有資產的任何其他司法管轄區對客戶提起訴訟的權利。

International Finance Bank LTD 全面銀行業務 AOFA 牌照 A 類第 L1149 號,科摩羅聯盟安茹昂島

本行的司法管轄區聲明構成本條款的一部分,並載於本行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