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FATCA、CRS 及 CARF 詳解:誰須申報什麼
以淺白語言介紹 FATCA、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共同匯報標準(CRS)及新訂的加密資產申報框架(CARF):由誰申報、申報哪些資料、何時申報。
截至2026年 FATCA 及經合組織 CRS 非申報國家
銀行基礎設施優良或良好、但不向 FATCA 或 OECD CRS 申報的國家
- 葛摩
- 波札那
- 危地馬拉
- 北馬其頓
既不參與 FATCA 亦不參與 OECD CRS 的其他非參與方:
- 貝寧
- 波斯尼亞和黑塞哥維那
- 布基納法索
- 查德
- 剛果共和國
- 科特迪瓦
- 剛果民主共和國
- 吉布地
- 埃及
- 薩爾瓦多
- 史瓦帝尼
- 加彭
- 幾內亞
- 賴索托
- 賴比瑞亞
- 馬達加斯加
- 馬里
- 茅利塔尼亞
- 納米比亞
- 尼泊爾
- 尼日爾
- 帛琉
- 獅子山
- 斯里蘭卡
- 坦尚尼亞
- 多哥
- 辛巴威
值得注意的缺失:
美國並未參與經合組織(OECD)之 CRS,而是依賴 FATCA。
經合組織亦將以下 42 個司法管轄區列為尚未被要求作出承諾、亦無首次 CRS 交換日期的發展中國家:
- 阿爾及利亞,
- 安哥拉,
- 白俄羅斯,
- 貝寧,
- 波士尼亞與赫塞哥維納,
- 博茨瓦納,
- 布基納法索,
- 柬埔寨,
- 查德,
- 剛果,
- 科特迪瓦、
- 剛果民主共和國,
- 吉布提,
- 多米尼加共和國,
- 埃及,
- 薩爾瓦多,
- 埃斯瓦蒂尼、
- 加彭,
- 危地馬拉、
- 幾內亞,
- 圭亞那、
- 海地,
- 宏都拉斯,
- 賴索托,
- 賴比瑞亞,
- 馬達加斯加,
- 馬里,
- 茅利塔尼亞,
- 納米比亞,
- 尼泊爾,
- 尼日爾、
- 北馬其頓,
- 帛琉,
- 菲律賓,
- 塞爾維亞,
- 獅子山,
- 斯里蘭卡、
- 坦尚尼亞,
- 多哥,
- 烏茲別克斯坦,
- 越南,
- 辛巴威。
採用的定義
「非申報」=OECD 未訂定 CRS 首次交換日期且美國財政部未列入 FATCA 政府間協議。即使沒有政府間協議,FATCA 本身仍可直接適用於外國金融機構。財政部列出 113 個 FATCA 政府間協議司法管轄區;OECD 最新承諾表的日期為 2026 年 5 月 22 日。
經合組織共同申報準則(OECD CRS)
經合組織共同申報準則(CRS)下的申報期限由各國自行訂定——例如在德國,金融機構須於 7 月 31 日前向聯邦中央稅務局申報——稅務機關則於 9 月 30 日前交換上一曆年的數據。
OECD 共同申報準則(CRS)的意義
在歐盟,CRS 透過《行政合作指令》(DAC2)實施。金融機構須申報帳戶持有人的身份及稅務居住地、帳戶結餘、總收入及出售所得款項,但無須申報個別交易。超過 100 個司法管轄區根據 CRS 交換資料(經合組織承諾表,2026 年 5 月 22 日)。美國仍是最主要的缺席者,其轉而實施 FATCA。
主要金融中心及避稅天堂均牽涉其中,凸顯持有境外帳戶無須強制申報這一合法層面。
企業帳戶
CRS 對不同類型的企業帳戶作出區分。對於主動型非金融實體,若該實體為申報司法管轄區的居民,銀行須申報該實體本身,但無須穿透至其控權人;對於被動型實體,則須一併申報其控權人。分類有誤可能導致所交換的資訊不正確。
美國與 FATCA
美國並未採納經合組織的 CRS,而是實施 FATCA。美國銀行要求開戶人提供美國稅務識別號碼,且美國實體持有的帳戶不在 CRS 涵蓋範圍之內。
未來影響
有關對超大額財富徵收最低稅款的建議,例如經濟學家 Gabriel Zucman 為巴西二十國集團輪值主席國撰寫的 2024 年報告,均依賴 CRS 所提供的資訊。歐盟迄今並未通過任何財富稅。
規劃
申報制度只會趨嚴,不會放寬。五年前尚屬適當的架構,如今往往已不足夠;整體趨勢是要求證明財富的來源,而不僅僅是其存在。恰當的應對方式是事先作出並備有文件記錄的合法規劃,包括瞭解每項資產的稅務居民所在地、在被查詢之前備妥資金來源的憑證,以及按未來規則而非過往規則檢視持有架構。這絕不意味著隱匿。本網站的任何內容,均不得被理解為建議逃稅或向主管當局隱瞞資訊。IFB 不協助此等行為,凡要求本行如此行事的客戶,本行將予拒絕。
及早行動。在時間壓力下作出的決定,往往代價最為高昂。
經合組織(OECD)加密資產申報框架(CARF):
美國
- 美國已承諾於 2028 年前參與 CARF 資訊交換;在國內層面,經紀商須透過美國國稅局(IRS)表格 1099‑DA 申報數位資產交易。
具全球重要性但未作出 CARF 承諾的司法管轄區
根據全球論壇,以下被認定為相關的七個司法管轄區尚未承諾於 2027/28 年前實施 CARF:
- 阿根廷
- 澳洲
- 薩爾瓦多
- 印度
- 巴拿馬
- 菲律賓
- 越南
未列入 CARF 承諾名單的其他司法管轄區包括規模較小的金融中心;在倚賴任何司法管轄區的狀態之前,請核對最新的全球論壇(Global Forum)列表。
摘要及背景
- 包括美國在內的 67 個司法管轄區已承諾於 2027 年或 2028 年進行首次 CARF 資訊交換。
- 包括澳洲及印度在內的七個相關司法管轄區並未作出承諾。
- 少數規模較小或監管較寬鬆的司法管轄區,常被視為私隱避風港,同樣不在 CARF 的適用範圍之內,但正面臨經合組織及歐盟日益增加的壓力,要求其趨同一致。
未來展望
- 大多數主要經濟體,尤其是經合組織(OECD)及歐盟成員,正於 2026 至 2027 年間實施 CARF,其中歐盟已將其內化為 DAC8,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 其餘未參與者很可能面臨監管壓力、被列入黑名單的風險,或須採用 CARF,方能維持進入全球銀行及金融體系的管道。
共同申報標準(CRS)、自動交換資料(AEOI)及加密資產申報框架(CARF):
全球金融透明度的工具
在短短十餘年間,國際金融秩序因全面性透明度制度的出現而被根本重塑。這些制度旨在破除昔日跨境金融特有的不透明文化,瓦解逃稅的各種機制,並對機構與個人同時施加前所未有的問責範式。這場變革的核心是三項舉足輕重的工具:共同申報準則(CRS)、自動交換資訊(AEOI),以及新近設立的加密資產申報框架(CARF)。
CRS 由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於 2014 年推出,是系統性蒐集及交換稅務相關金融資訊的基礎範本。該準則要求銀行及託管機構識別客戶的稅務居民身分,並申報帳戶結餘、投資收益及金融交易所得,使隱匿離岸財富日益困難。目前已有逾一百個司法管轄區參與,形成近乎全球通行的透明度網絡。然而,其負擔亦相當沉重:規模較小的機構難以承受合規成本,執法力度參差不齊,而敏感金融資料的集中化處理,亦不免引發濫用及網絡安全漏洞的疑慮。
AEOI 可視為驅動 CRS 運作的執行架構。它將大量金融資料在各司法管轄區之間每年自動交換予以制度化,取代了過往以雙邊資訊請求為主的模式。其優勢十分顯著:威懾力得以增強,執法趨於全球化,稅務機關每年均可定期掌握其居民的離岸資產狀況。然而,AEOI 同樣存在局限:部分司法管轄區在政治上意願不足,妨礙了普遍參與;資料品質的差異削弱了成效;機構所承擔的合規負擔亦極為龐大。
然而,監管演變最為顯著者,當屬數碼金融領域。OECD 於 2022 年頒布的加密資產申報框架(CARF),將金融透明度的架構延伸至加密貨幣、穩定幣、代幣化資產及去中心化金融。該框架對交易所、經紀商及錢包服務提供者施加申報義務,旨在防止數碼資產淪為稅務機關無法觸及的匿名避風港。原則上,CARF 可確保透明度的變革不會被科技創新所架空。
然而,此一領域的挑戰更為嚴峻。加密資產估值的波動、代幣結構的多樣性,以及技術發展的急速步伐,使統一申報在技術上極為困難。積極實施 CARF 的司法管轄區,其本國機構可能因其他地區延遲實施而處於不利地位。此外,將假名交易納入國家監察制度,亦引發有關私隱、相稱性及公民自由的迫切問題。
這些制度的共同點,不僅在於旨在令金融資產透明化,更在於其不可逆轉地朝向日益深入審查的方向發展。無論在 CRS 或 CARF 之下,僅披露資產終將不再足夠。政策的新方向已十分明確:個人及實體日後不僅須說明所持有的資產,亦須證明該等資產的來源。僅陳述結餘或投資組合的存在並不足夠;資金的來源、產生該等資金的經濟活動,以及利潤的合法性,均將成為有案可稽的事項。這標誌著深刻的轉變:未來的申報制度將把反洗錢、稅務透明度及金融合規融為一體,形成對財富來源的單一而全面的要求。
此一趨勢的好處不言而喻:根除非法資本的最後庇護所,增強國家稅收,並恢復國際稅制的公平性。然而,其弊端同樣明顯:合規成本將大幅攀升,對正當私隱的過度侵擾風險將加劇,且不可忽視的是,在審查嚴苛的司法管轄區,創新可能受到抑制,投資意願亦可能因而減退。
對金融機構而言,其影響至關重要。合規基礎設施不僅須予擴充,更須重新構思,將稅務申報、反洗錢及資金來源核實整合為統一的治理體系。董事會須將透明度視為核心策略職能,而非附帶的監管義務。與此同時,客戶將日益被迫適應這樣一個世界:其財富不僅須予披露,更須接受質詢,其來源與增長須持續提出證明。
CRS、AEOI 與 CARF 共同開啟了一個徹底可視化的時代。不透明的年代正讓位於這樣一種制度:金融參與者必須證明其財富的存在及其合法性。關鍵挑戰在於確保此等透明度服務於公正、操守與穩定的目標,同時不扼殺私隱、創新及經濟自由等基本價值。這一平衡,正是新金融秩序的真正考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