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保密
International Finance Bank LTD 如何保護其所掌握的閣下資料
我們的承諾
保密並非本行僅向部分客戶提供的服務,而是本行接納任何客戶的前提條件。凡參與 International Finance Bank LTD 的行政、管理、營運或控制的每一位人士,對因其職務而知悉的一切事項,在關係存續期間及終止之後,均須恪守職業保密義務。我們所掌握的有關閣下的資料,僅為向閣下提供銀行服務而持有,別無他用。
本行對客戶瞭如指掌,卻不向任何無權查詢之人透露隻字片語。
本機制保障的對象
本政策適用於本行每一位客戶,不作區分:個人、公司、信託、基金會及其他法律安排,以及其背後的實益擁有人、董事、簽署人及代表。本政策自首次查詢起即適用於潛在客戶,並無限期適用於前客戶。因其公職而面臨特定風險的客戶,可被納入本行針對政治公眾人物設立的強化保密規程,該規程在此處所載標準之上增設更多措施,絕不減損該標準。
本行不會從事的事項
對於任何未獲授權之人士,本行不會確認或否認某人或某公司是否為或曾為客戶、是否存在帳戶、授權、融資額度或交易,亦不會透露客戶關係之任何其他細節。此原則適用於傳媒、私家偵探、商業情報機構、競爭對手、交易對手、僱主、親屬、前業務夥伴,以及任何無合法授權或無客戶書面指示之人士。標準答覆不會透露任何資料,包括是否有任何資料可供透露。
向本行引介客戶的個人或機構,並不因此而取得持續獲悉該客戶事務的權利。引介並不等同授權。如無客戶書面委託訂明可披露的內容及對象,居間人不會從本行獲悉任何進一步資料,甚至連有關業務關係是否已經展開亦不會獲悉。
客戶資料絕不會為商業利益、拓展業務或出於專業禮節,而與其他機構交換。
公司及其他法人
保密義務同時適用於公司及其背後的個人。本行不會向任何未獲授權的第三方披露公司實益擁有人、簽署人或董事的身分,亦不會在各人於存檔授權書下所獲授權範圍之外,向這些個人披露公司事務。向公司披露,即向其獲授權簽署人披露,而非向任何碰巧來電的董事披露。本政策並不限制本行就其所服務的每一法人識別、核實及記錄其實益擁有權的義務。
本行須履行之事項
職業保密是對客戶所負的義務,並非逃避法律的屏障,本行亦不會以此為由。僅在適用法律、具約束力的司法程序、在其職權範圍內行事的主管監管或監督機構、本行的反洗錢、反恐融資、制裁及稅務透明義務、代理機構依法提出的盡職審查要求,或客戶本人書面指示要求或明確授權披露時,且僅限於所需範圍內,本行方會披露客戶資訊。所有此類要求均由法律及合規部門處理,他人概不處理。收到該等要求的客戶關係經理須予轉交,而不得自行回應。
進行盡職審查或就某項付款提出查詢的代理銀行並非未獲授權的第三方。本行會在其要求的時限內,準確地作出答覆,僅披露代理銀行所承擔之義務所要求披露的內容,而不會披露更多。付款指示載有國際標準對每一筆資金轉移所要求的匯款人及受益人資料。
這是轉移資金所須付出的代價,而本行全數承擔。
您的資料如何保存
本行僅收集識別閣下身分、確立閣下財富及資金來源、進行制裁及負面新聞篩查、監察交易、履行申報義務以及維持業務關係所必需的資料,除此以外概不收集。本行不會在此目的之外編纂任何政治、意識形態或個人方面的資料。客戶檔案僅按「按需知悉」原則向指定人員開放,並以多重驗證及加密技術保護,且存取紀錄記載於不可篡改的日誌中。紀錄僅按法律規定的期限保存,期滿即不再保留;刪除要求不能縮短法律所強制的保存期限,本行將對此坦率說明。
員工未經授權查閱客戶資料即構成違規,不論是否有任何資料被披露。此舉被視為嚴重失當行為。
法律基礎
本行為離岸銀行機構,根據Anjouan Offshore Finance Authority所管理之框架獲發牌照,並據此受到監管。本行的保密制度建立於三個層面:附隨於該牌照的各項義務;依其適用範圍而對本行適用的反洗錢、制裁、稅務透明及司法方面的義務;以及在上述兩者之上,本行自訂的客戶保密標準——該標準刻意較任何監管最低要求更為嚴格。
在該第三層次中,本行自主選擇採納科摩羅聯盟銀行法(2013 年 6 月 12 日第 13-003/AU 號法律)所載的實質職業保密原則:凡參與金融機構之行政、管理、營運或監控的人士,均負有職業保密義務;違反該義務被視為性質嚴重;以及職業保密不得用以對抗在其職責範圍內行事的監管機構,或在刑事訴訟中行事的司法機關。
此項採用屬自願性質,不得詮釋為本行獲 Banque Centrale des Comores 發牌、規管或監管的任何陳述。
本行的反洗錢計劃以 FATF 建議為基礎。本政策是圍繞該計劃的一層保護,而非其例外。
查詢
有關本政策的問題,以及任何當局或第三方提出的每項客戶資料要求,均由 International Finance Bank LTD 法律及合規部處理。
客戶保密政策 | IFB-POL-CONF | 第1.0版 | 2013年10月1日生效 |
政治公眾人物
強化隱私與保密
本行的客戶保密政策適用於每一位客戶。本頁說明在客戶因公職身分而面臨特殊風險時可採用的附加措施。本頁內容並不取代一般政策,而是在其基礎上加以補充。
指導原則
客戶具政治公眾人物身分,將導致須採取強化盡職審查。該身分本身並不會減損該客戶享有保密的權利。
政治公眾人物(PEP)身分是依據適用監管定義、按職位或職能而適用的風險管理分類。這並不構成不當行為的證據,亦不足以成為超出法律要求而擴大披露的理由。本行的標準可概括為:對內強化審查,對外強化保密。
強化保密協議所增添的內容
符合條件的客戶關係實行分隔管理。客戶身分在本行內部僅限於職能上有需要的指定人員知悉;營運環境以內部編碼參照運作;所有存取均有記錄、定期重新核准並設有警示。對於一旦暴露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客戶關係,另設更高一層保護,將客戶身分的知悉範圍限於少數指定人員,且任何職級本身均不賦予存取權限。
保護私隱而非匿名
強化保密並不等同於匿名。本行對每一位客戶的身分、實益擁有權、財富來源及資金來源,一律予以識別、核實並記錄,無一例外。制裁名單篩查、交易監測及每一項監管報告,均依客戶的真實身分進行。編碼參照僅在本行內部保護客戶免於無謂曝露,絕不妨礙本行履行其法律義務,亦絕不阻隔本行與其代理行之間的往來。
政治中立
本行不會基於政治意識形態、政黨、執政或在野身分,或政治觀點區別對待客戶。客戶分類僅以職位及職能為依據,別無其他。
PEP 強化隱私及保密政策 | IFB-POL-PEP-EPC | 第 1.0 版 | 自 2013 年 10 月 1 日起生效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