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SDR 參與者披露
CSDR 第 38(5) 條及第 38(6) 條參與者披露
1. 引言
本網站旨在披露就直接為客戶存放於歐洲經濟區(EEA)內中央證券存管機構(CSD)的證券而言,不同層級的分隔所對應的保障程度,包括各分隔層級的主要法律影響說明,以及適用的破產法資訊。
此項披露乃依據《中央證券存管機構規例》(CSDR)第 38(5) 及 38(6) 條,就在 EEA 設立的中央證券存管機構而作出。
本文件不擬構成法律或其他意見,亦不應被視為此類意見而加以依賴。如閣下需要就本文所述事項取得任何指引,應自行徵詢法律意見。
IFB(下稱「本行」)為於葛摩聯盟安茹昂島(Anjouan)獲發牌的金融機構。IFB 本身並非歐洲經濟區中央證券存管機構的參與者;本行透過屬參與者的代理銀行及託管銀行持有客戶證券。本披露說明沿此鏈條可供選擇的資產隔離方式。根據中央證券存管機構規例(CSDR)第 38(5) 條及第 38(6) 條,該等中央證券存管機構的參與者應至少向其客戶提供綜合客戶隔離與個別客戶隔離兩種選擇,並告知客戶各選項所涉及的成本與風險,包括對所提供各級隔離之主要法律影響的說明,以及適用的破產法資訊。
根據中央證券存管規例(CSDR),本行作為參與者的各中央證券存管機構均負有其自身的披露義務。本文件載有指向該等披露內容的連結。
2. 背景
在本行自身的帳簿及記錄中,本行將每位客戶就其代為持有之證券所享有的個別權益記錄於獨立的客戶帳戶。存放於歐洲經濟區中央證券存管機構的客戶證券,以本行或其託管人或名義持有人的名義開立並指定為客戶帳戶的帳戶持有。一般而言,本行向客戶提供兩類於歐洲經濟區中央證券存管機構開立的帳戶:個別客戶分隔帳戶(ISA)及綜合客戶分隔帳戶(OSA)。
獨立證券帳戶(ISA)用於持有單一客戶的證券,因此客戶的證券與其他客戶的證券以及本行的自有資本證券分開持有。
綜合託管帳戶(OSA)用於以集合方式持有多名客戶的證券。然而,本行不會在綜合託管帳戶中持有其自有資本的證券。
3. 不同隔離層級的主要法律影響
無力償債(破產)
無論該等證券是以獨立帳戶(ISA)或綜合帳戶(OSA)持有,客戶就本行直接在中央證券存管機構(CSD)為其持有之證券所享有之法定權益,一般不會因本行無力償債而受到影響。
在發生無力償債的情況下,證券的分配取決於多項因素,其中最相關者概述如下。
客戶權益的性質
根據《保管業務官方規定》,本行須保障客戶就本行託管之證券所享有的法律地位(物權性質的所有權權益),並將客戶的法律地位與本行本身的權利區分開來。然而,客戶就該等證券所享有的法律地位之具體性質,可能因適用法律而有所不同。
凡金融工具之財產權或該等金融工具之其他權利的存在或轉讓,須以該等權利記錄於備存或設於某一 EEA 成員國的登記冊、帳戶或中央存管系統為前提者,該等權利一般以記錄該等權利的登記冊、帳戶或中央存管系統備存或所在的 EEA 成員國之法律為準據法。
本行的帳簿及紀錄構成客戶對證券享有物權的證據。能否倚賴此等證據,在發生無力償債的情況下尤為重要。無論是獨立證券帳戶(ISA)或綜合證券帳戶(OSA),無力償債處理人在從該等帳戶釋出任何證券之前,均可能要求就所有證券帳戶的帳簿及紀錄進行全面核對。
《保管業務官方規定》要求本行保存準確的帳簿及記錄,使本行能夠區分為某一客戶持有的證券、為任何其他客戶持有的證券,以及本行自身的證券。本行亦須就其遵守上述規定的情況定期接受審計。就個別隔離帳戶(ISA)而言,每名客戶對該帳戶內持有的全部證券享有實益權益。就綜合隔離帳戶(OSA)而言,由於證券集中存放於單一帳戶,一般認為每名客戶按其持有證券的比例,對該帳戶內全部證券享有實益權益。只要帳簿及記錄依照適用規則保存,客戶透過 ISA 及 OSA 應可獲得相同水平的保障。
差額
法定要求旨在確保本行所持證券的數量及種類,至少等於記入客戶帳戶的證券。即使有上述要求,如本行有義務向客戶交付的證券數目,與本行在個別獨立帳戶(ISA)或綜合獨立帳戶(OSA)中代客戶持有的證券數目之間出現短缺,則在本行無力償債時,客戶可獲返還的證券數目或會少於其應得數目。短缺如何產生及如何處理,在 ISA 與 OSA 之間可能有所不同。
短缺可能如何產生
出現資金缺口的原因可能有多種,包括行政差錯、日內資金變動或交易對手違約,例如在行使再使用權之後。
在大多數情況下,短缺乃因時間錯配所致,即本行可於交易日即時將證券記入客戶帳戶,而實際交收可能較遲才發生(EU 直至 2027 年 10 月 11 日轉用 T+1 前為 T+2;美國自 2024 年 5 月 28 日起為 T+1)。因此,收取證券的客戶可在證券記入其證券帳戶時處置該等證券,不論本行是否已收到有關存入的證券。此程序稱為合約式結算。合約式結算可能導致本行在中央證券存管機構(CSD)的證券數量,少於記入客戶證券帳戶的證券合計數量。在正常結算過程中,此差額會於結算週期結束時消除。合約式結算可提升市場流動性,加快交付及結算,其基礎在於交易所買賣交易結算失敗(以及由此導致銀行持有的可用證券不足的風險)並不常見。短缺風險亦因下述安排而進一步降低:若出現短缺,而可用證券總數少於記入客戶帳戶的證券總數,銀行有責任在該差額範圍內立即購入證券(見下文)。
就獨立帳戶(ISA)而言,存放於 ISA 的證券僅可用於交收該 ISA 客戶所作的交易。原則上,此舉可能降低出現短缺的風險,但同時增加交收失敗的風險,而交收失敗可能產生額外費用(例如強制補購費用)或罰款,及/或造成交收延誤,因為帳戶內證券不足時,本行將無法完成交收。
短缺的處理
不足額的處理方式,可能視乎證券由本行存放於獨立分隔帳戶(ISA)抑或綜合分隔帳戶(OSA)而有所不同。
就個別獨立帳戶(ISA)而言,相關客戶不應承受因為其他客戶持有的帳戶出現短缺而產生的風險。然而,在特殊情況下,仍不能排除其他任何帳戶(ISA 或 OSA)的短缺由客戶按比例分擔的可能性,包括對相關帳戶並無權益的客戶。因此,證券存放於 ISA 的客戶,在特殊情況下,仍可能承受因為其他客戶持有的帳戶出現短缺而產生的風險。
就綜合獨立帳戶(OSA)而言,可歸因於該帳戶的短缺,將由就該帳戶所持證券享有權益的各客戶(以及可能的其他客戶)按比例分擔。因此,即使證券的損失所涉情況與某一客戶完全無關,該客戶仍可能承擔短缺風險。綜合獨立帳戶內任何特定證券的短缺,將在該帳戶中對該證券享有權益的所有客戶之間分攤。為計算各客戶就綜合獨立帳戶短缺所應分擔的份額,須依據本行的帳簿及記錄,從法律及事實層面確定各客戶就該帳戶內所持證券所享有的權益。此項分攤很可能在對該帳戶內該證券享有權益的客戶之間按比例作出。然而,在若干情況下,亦可主張將綜合獨立帳戶內某一特定證券的短缺歸屬於特定的一名或多名客戶。因此,確認各客戶之權利可能耗時甚久,這或會導致證券的歸還延誤,並使客戶在其實際破產清算權益方面初期存在不確定性。
擔保權益
授予 CSD 的擔保權益
若中央證券存管機構(CSD)就本行存放於其處之證券(包括代客戶持有之證券)享有擔保權益(不論其享有法定權利,或基於其條款及細則而享有合約權利),則一旦本行未能履行對該 CSD 之義務而該擔保權益被強制執行,客戶可能須延遲取回證券(亦可能出現短缺)。無論證券是存放於獨立帳戶(ISA)或綜合帳戶(OSA),此規定均同樣適用。然而,在實際操作上,我們預期 CSD 會先追索本行自有資本帳戶內持有之證券以清償本行之義務,其後才會動用客戶帳戶內之證券。我們亦預期 CSD 會按比例就其處所設之各客戶帳戶行使擔保權益。
此外,本行就客戶帳戶內所持證券設定擔保權益的情形亦受限制。
擔保權益授予第三方。
就客戶證券所設定的擔保權益,在 ISA 與 OSA 的情況下,可能產生不同的影響。
如客戶意圖就其於 OSA 持有之證券權益設定擔保權益,且該擔保權益針對持有該帳戶的 CSD 主張,則相關帳戶內所有持有證券的客戶(包括未設定擔保權益之客戶)可能面臨證券返還延誤(帳戶亦可能出現短缺)。然而在實務上,本行預期擔保權益的受益人(例如質權人)就客戶證券設定擔保權益後,會透過通知本行而非 CSD 來完善其擔保,並會針對本行而非與其並無關係的 CSD 尋求執行該項保障。本行亦預期 CSD 會拒絕承認本行(作為帳戶持有人)以外任何人所提出的申索。
破產程序中的優先受償權
在某些情況下,如本行已將客戶帳戶內所持證券的擔保權益授予存管機構(包括 CSD),而該存管機構已全部或部分實現其擔保權益,客戶在本行的破產程序中可能享有優先債權。此等優先權僅可能在有限的情況下產生,通常須符合以下條件:(i) 本行已向客戶提供貸款,且 (ii) 經客戶授權,本行已就存管機構向本行提供的貸款,將客戶證券的擔保權益授予該存管機構。客戶的優先債權將在宣告一般無擔保債權人之前,從一個獨立的資產池中另行清償,該資產池包括:
· 在保管機構尚未變現其擔保權益的情況下,指本行已授予保管機構擔保權益的相關證券;
· 倘存管人已行使其擔保權益,存管人在法律上無權享有的任何所得款項;
· 本行因向參與此單獨結算程序的其他客戶發放貸款而可能享有的任何債權,以及為避免擔保權益即將被變現而支付的任何款項。
客戶須就該等資產,以優先債權人身分申報本行無力償債的債權。無論客戶是否設有ISA或OSA,均可能出現此項優先清償程序。
4. 參與中央證券存管機構及其資訊披露
適用於中央證券存管機構(CSD)破產的規則,通常受該 CSD 所在國家的法律規範。有關所提供各層級分戶隔離的主要法律影響,以及本行所參與之 CSD 所適用破產法的具體資訊,載列如下。
假設某中央證券存管機構(CSD)向其參與者提供開立多個個別分隔證券帳戶的選擇,則本行可依據適用的國家法律及監管規定,決定僅向客戶提供該 CSD 所提供的其中一種或數種個別分隔證券帳戶類型。本行若採用此選擇,特此說明如下:
Clearstream Banking AG (CBF),德國
Monte Titoli,意大利
連結:https://www.lseg.com/sites/default/files/content/documents/2019_05_13%20E.6%20- %20Account%20Segregation%20Document%20FINAL_CLEAN.pdf
Euroclear,盧森堡
連結:https://www.euroclear.com/about/en/business/Disclosuresandquestionnaires.html
若您點擊上述連結,即離開本資訊/網站。相關中央證券存管機構(CSD)已提供該等披露資料。本行並未對該等披露資料及網站進行調查或盡職審查,客戶依賴CSD的披露資料及網站,風險自負。
詞彙表
內部紓困(Bail-in)是指根據實施歐盟指令 2014/59/EU(建立信貸機構及投資公司的復原與處置框架,即 BRRD)的適用國家法律所採用的程序,在該程序下,公司對客戶的負債可被修改,例如被減記或轉換為股權。
中央證券存管機構(CSD)是記錄無實物證券法定權益,並營運該等證券交易結算系統的實體。
《中央證券存管機構規例》(Central Securities Depositories Regulation,CSDR)指歐盟第 909/2014 號規例,旨在改善歐洲聯盟內的證券結算及中央證券存管機構之運作,並訂明適用於中央證券存管機構及其直接參與者之規則。
EEA 指歐洲經濟區。
個別客戶獨立分隔帳戶(ISA)用於持有單一客戶的證券。
綜合客戶獨立帳戶(OSA)用於集中持有多名客戶的證券。
參與者是指中央證券存管機構(CSD)的直接參與者,即在中央證券存管機構開立帳戶持有證券,並負責結算該中央證券存管機構內所發生證券交易的實體。
直接參與者應與間接參與者相區分;間接參與者是指委任直接參與者代其在中央證券存管機構(CSD)持有證券的實體。
處置程序,指依據落實歐盟指令 2014/59/EU(建立信貸機構及投資公司復原與處置框架之指令,即 BRRD)的適用國內法,對陷入困境的銀行及投資公司進行處置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