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Bridge 項目:以多重央行數碼貨幣技術革新跨境支付
概覽
mBridge 項目由國際清算銀行創新中心香港中心聯同多家中央銀行發起,旨在透過部署央行數位貨幣(CBDC),改變跨境支付的環境。該項目致力解決現行國際支付系統長期存在的低效問題,例如成本高昂、交易速度緩慢及營運複雜。
創始及參與中央銀行
mBridge 由泰國、香港、中國及阿拉伯聯合酋長國的中央銀行共同努力創立。沙特中央銀行於 2024 年 6 月成為正式參與方。該項目於 2024 年中達到最小可行產品(MVP)階段;2024 年 10 月,國際清算銀行(BIS)退出,並將平台移交予各參與中央銀行。2026 年 9 月,沙特中央銀行在完成試驗後終止其參與。
該項目亦吸引了大批觀察員身分的中央銀行及國際組織參與,包括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及世界銀行。觀察員包括:
- 亞洲基礎設施投資銀行
- 菲律賓中央銀行(Bangko Sentral ng Pilipinas)
- 印度尼西亞銀行
- 法蘭西銀行
- 以色列銀行
- 意大利銀行
- 韓國銀行
- 巴林中央銀行
- 智利中央銀行
- 歐洲中央銀行
- 紐約聯邦儲備銀行紐約創新中心
- 沙特中央銀行
- 等等。
技術基礎
mBridge 的技術基礎是 mBridge Ledger,這是一個專為支援即時點對點跨境支付及外匯交易而設計的區塊鏈平台。該平台使參與的各央行能夠直接發行及兌換央行數位貨幣,從而減少對傳統代理銀行網絡的依賴,而後者往往延遲嚴重、成本高昂。
mBridge 帳本以模組化及可擴展性為設計原則,便於與現有的本地支付系統順暢整合,並支援日後的功能提升。此設計確保該平台能因應不斷演變的技術及監管環境而靈活調整。
試點及成果
2022 年,mBridge 在四個創始司法管轄區的 20 家商業銀行之間進行了真實價值交易試點:共完成 164 筆支付及外匯交易,總值逾 2,200 萬美元(USD),並於數秒內完成結算。國際清算銀行(BIS)的結論是,多國央行數位貨幣平台可顯著提升跨境支付的效率、速度及透明度。
未來方向
於達致最小可行產品(MVP)階段後,參與各方訂定的路線圖包括:
- 自動化互通:強化平台與本地支付系統的整合,確保交易流程順暢。
- 流動性管理:引入交易排隊及優先順序管理工具,以優化流動性。
- 數據私隱與管治:建立健全的數據私隱及法規合規框架。
- 擴大參與:邀請更多司法管轄區及私營部門參與者加入該平台,並探索新的應用場景
簡而言之
mBridge 項目是運用央行數碼貨幣及區塊鏈技術,重塑跨境支付未來的開創性嘗試。mBridge 旨在促進各央行之間的更緊密合作,並借助先進技術方案,建立更高效、更具成本效益且更透明的國際支付生態系統。由於國際清算銀行(BIS)已退出,其後續發展由參與的各央行負責。

破冰項目(Project Icebreaker)
由國際清算銀行(BIS)與以色列、挪威及瑞典中央銀行共同合作的項目。該項目研究在國際支付中使用零售型中央銀行數位貨幣(CBDC)的益處與挑戰,已於 2023 年完成。
該項目測試了在不同實驗性零售 CBDC 系統之間進行跨境及跨幣種交易的技術可行性。項目採用樞紐輻射模式,將一筆跨境交易分拆為兩筆境內支付,並由活躍於兩個境內系統的外匯服務提供者促成。此做法意味著零售 CBDC 無需離開其本身的系統。
破冰項目(Project Icebreaker)的模式允許多家外匯提供者向系統樞紐提交報價,再由樞紐自動為終端用戶選出最低成本的方案。這種競爭機制降低了所需貨幣對流動性不足的風險,而流動性不足可能導致費用上升或交易延誤。樞紐輻射式模式亦透過以中央銀行貨幣進行協調支付,將結算及交易對手風險降至最低,並可在數秒內完成跨境交易。
該項目為考慮發展本國央行數碼貨幣並將其擴展至跨境交易的國家提供了參考模式,同時讓各國央行更深入了解實施零售型央行數碼貨幣可採用的技術,以及技術與政策方面的選擇。該項目強調可擴展性、互操作性及簡便性,僅需極低的技術要求,即可整合運行於不同技術之上的本國系統。


數字人民幣(E-CNY):主要目標、指導原則及普惠考量
e-CNY(又稱數字人民幣)是中國法定貨幣人民幣的數字形式。有別於股票或債券等金融資產,e-CNY 的設計是對中央銀行的直接債權,並具法定貨幣地位。值得注意的是,e-CNY 並非基於區塊鏈的加密貨幣,與比特幣或以太坊等其他數字貨幣有所不同。
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的變動:存放於獲授權商業銀行錢包內的數字人民幣餘額,歸類為銀行存款負債,按現行存款利率規則計息,受存款保險保障,並計入存款準備金基數;非銀行支付機構對其管理的數字人民幣須持有 100% 準備金。截至 2025 年 11 月底,數字人民幣累計交易 34.8 億宗,累計金額達人民幣 16.7 萬億元,絕大部分發生於中國境內。
以下對目標及設計的說明依據中國人民銀行 2021 年白皮書,反映其最初類現金的設計。
一、e-CNY 的主要目標與願景
中國數字人民幣(e-CNY)系統的發展,旨在創建人民幣的數字形態,以滿足公眾在數字經濟時代對現金的需求。該系統將支持零售支付基礎設施的發展,並配合中國數字經濟的發展,提升支付系統的效率。
1. 提升中央銀行支付系統效率
科技創新,尤其是數字經濟領域的創新,是推動經濟發展的關鍵動力。作為公共產品,由中央銀行提供更為安全、普惠的零售支付基礎設施,實屬必要。作為一項重要的金融基礎設施,數字人民幣(e-CNY)系統將進一步滿足社會大眾多元化的支付需求,並提升金融基礎設施的運作效率。此外,由於數字人民幣交易於支付時即完成結算,企業及相關各方在享有更便捷支付服務的同時,亦可改善其現金流。
2. 為零售系統提供備援
大型科技公司已成為重要的零售支付基礎設施,任何故障均可能嚴重影響支付系統的運作,並可能引入系統性風險。數位人民幣(e-CNY)作為對中央銀行的直接債權,以國家信用為後盾並具法定貨幣地位,可為由商業銀行存款支撐的零售支付體系提供可靠的後備。其支付產品多元,可提升支付效率與安全。
3. 確保平等獲取及普惠金融
隨著數字技術及電子支付的發展,現金在零售支付中的使用日漸減少。然而,中央銀行的職責在於確保公眾能直接獲取現金,並透過現金數字化,在數字經濟時代維持記帳單位的一致性。e-CNY 系統將提升金融服務的可及性,在各類場景中向廣大人口提供法定貨幣。
4. 呼應國際倡議並提升跨境支付
跨境支付涉及貨幣主權、外匯政策及監管要求等多項具爭議性的議題。e-CNY 雖在技術上已具備跨境使用條件,但目前主要設計用於境內零售支付。展望未來,中國人民銀行(PBoC)將積極回應 G20 及其他國際組織的倡議,以改善跨境支付,並探討央行數位貨幣在跨境情境中的適用性。人民銀行將探索跨境支付試點項目,並與相關中央銀行及貨幣當局合作,就數位法定貨幣建立兌換安排及監管合作機制,秉持「無損」、「合規」及「互聯互通」的原則。
二、e-CNY設計及數據治理的指導原則
1. 指導原則
遵守法律及法規
數字人民幣(e-CNY)系統的制度設計嚴格遵守有關人民幣管理、反洗錢、反恐融資(AML/CFT)、外匯管理以及數據與隱私保護的規定。e-CNY 的運作已納入監管框架之內。
安全與便利
e-CNY 是一種兼具價值型、準帳戶型及帳戶型特徵的混合支付工具,具有法定貨幣地位,並與帳戶採鬆耦合連結。此一靈活性可支援各類線上及離線支付,並將因技術素養有限及電信覆蓋不足而產生的困難減至最低。e-CNY 營運系統安全、易用、可擴展且支援併發處理,確保業務持續運作。
開放性與相容性
中國人民銀行善用獲授權營運機構的優勢與專長,按與時俱進的原則推動技術競爭與更新,以避免系統營運風險過度集中。e-CNY 系統支援與傳統電子支付系統的互操作性,連通不同營運機構的數碼錢包以及 e-CNY 錢包與銀行帳戶,從而提升支付工具的互操作性。
2. 數字人民幣(E-CNY)設計
e-CNY 系統採用雙層架構,由中國人民銀行(PBoC)負責發行、處置、機構間連接及錢包生態系統管理。人民銀行審慎遴選資本雄厚、技術實力強的商業銀行作為指定運營機構,提供 e-CNY 兌換服務。其他商業銀行及機構則在人民銀行的統一管理下,共同為 e-CNY 的流通提供服務。此雙層體系可充分運用指定運營機構的資源、人才與技術,推動以市場為導向、鼓勵創新與競爭的體系。公眾習慣透過商業銀行取得金融服務,預期將提升公眾對 e-CNY 的接受度。
3. 數據管治
e-CNY 系統奉行「小額匿名、大額可追溯」的原則,優先保護個人資料與私隱。其目標是根據現行電子支付系統的風險特徵及資訊處理邏輯,提供匿名的小額支付服務。為防止 e-CNY 被濫用於電信詐騙、網絡賭博、洗錢及逃稅等非法活動,交易須符合 AML/CFT 要求。e-CNY 系統收集的交易資訊少於傳統電子支付系統,且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會向第三方或其他政府機構提供資訊。
三、e-CNY 與普惠金融的關係
支付服務領域仍存在數碼鴻溝,尤其是在電信網絡覆蓋不足的偏遠地區,這限制了部分人士受惠於數碼金融科技的能力。文盲以及不會使用智能手機,亦妨礙弱勢群體使用數碼金融服務。以本地企業為主要服務對象的中小型銀行及小額信貸機構,因技術能力有限,在數碼轉型方面面臨挑戰。
數字人民幣(e-CNY)由中國人民銀行發行,主要服務於境內零售支付,屬於公共產品,有助於提升金融普惠。
1. 擴大支付服務的可及性
鬆耦合帳戶連結的設計使貧困及偏遠地區銀行服務不足的人口無需開立銀行帳戶即可申請數碼錢包,從而擴大金融服務覆蓋面。e-CNY 的離線支付功能使網絡覆蓋不佳地區的個人也能獲得基本金融服務,促進普惠金融。
2. 降低成本並提升可負擔性
中國人民銀行不向獲授權營運機構或個人用戶收取費用,營運機構亦不就兌換服務向用戶收費,從而減輕實體經濟負擔,優化營商環境。
3. 提升支付效率
e-CNY 交易於付款時即完成結算,顯著提升支付效率,並改善企業及相關各方的流動性。e-CNY 透過智能合約實現可編程性,可支援附條件付款、保證付款及其他複雜應用情境,促進普惠金融與創新。
4. 支持零售支付市場的公平競爭
e-CNY 在可及性與基礎設施方面提供公平的競爭環境,促進不同支付服務提供者之間的創新與競爭。作為對中央銀行的債權,e-CNY 打破支付市場中的機構與平台壁壘,使各類使用情境均可進行支付,擴大零售支付服務的可及性,並提升社會福利。
參考資料
中國人民銀行數字人民幣研發工作組(2021年):《中國數字人民幣的研發進展》。
有關 e-CNY 的說法查證
2025年,社交媒體貼文及新聞摘要流傳著有關數字人民幣國際影響力的驚人數字。我們已對照中國人民銀行、國際清算銀行、SWIFT 及國際貨幣基金組織等原始資料來源逐一核實。
| 申索 | 紀錄所顯示的內容 |
|---|---|
| 「2025年3月17日,中國人民銀行宣布,數字人民幣(e-CNY)跨境系統已與十個東盟國家及六個中東國家全面連通。」 | 於中國人民銀行網站及主要通訊社均查無此項公告。數位人民幣(e-CNY)的跨境應用主要在 mBridge 上試行(參與方為中國、香港、泰國、阿聯酋;沙烏地阿拉伯於 2024 年至 2026 年參與)。 |
| 「此舉涵蓋全球貿易的38%,並繞過 SWIFT。」 | 此非官方指標;充其量只是所述各經濟體的理論占比。人民幣在 SWIFT 國際支付中的占比仍處於低個位數水平(SWIFT 人民幣追蹤報告),在全球儲備中的占比約為 2%(IMF 官方外匯儲備貨幣構成數據)。 |
| 「SWIFT 需時 3 至 5 天,e-CNY 僅需 7 秒;一筆香港至阿布達比的付款使費用降低 98%。」 | 2022 年 mBridge 試點項目在數秒內結算了 164 筆交易,總值逾 2,200 萬美元(USD)(國際清算銀行)。98% 這一數字並無公開來源。Swift 本身於 2018 年曾報告,近 50% 的 gpi 付款在 30 分鐘內入帳。 |
| 「一筆中國—印尼『兩國雙園』跨境支付於8秒內完成清算,效率提升100倍。」 | 僅見於中國媒體報道;「100 倍」並非明確界定的指標,亦無任何交易數據公開發布。 |
| 「23 家中央銀行正在進行測試;中東能源貿易商的結算成本降低 75%。」 | mBridge 曾有數十個觀察員,但觀察員並不進行交易。75% 這一數字至今未有公開來源。 |
| 「2024年,與東盟的人民幣結算規模逾5.8萬億元人民幣;六個東盟國家持有人民幣儲備;泰國以數字人民幣完成首筆石油貿易結算。」 | 人民幣 5.8 萬億元這一數字無法追溯至中國人民銀行的任何刊物。該地區若干央行(如馬來西亞國家銀行)持有人民幣儲備。以數字人民幣結算泰國石油交易之說,並無原始來源可資佐證。 |
| 「與北斗及量子通訊的整合,使北極航線的效率提升了 400%。」 | 無原始來源;該數字僅見於二手文章。 |
| 「全球 87% 的國家使用該系統;跨境 e-CNY 支付在 200 個國家逾 1.2 萬億美元。」 | 不實。截至 2025 年 11 月,e-CNY 累計交易額達人民幣 16.7 萬億元(中國人民銀行),其中絕大部分屬境內交易。相關數字似乎混淆了 e-CNY 與 CIPS(中國的傳統人民幣清算系統)。 |
數字人民幣(e-CNY)是一項規模龐大且嚴肅認真的境內項目,跨境試點亦已展開。然而,有關其全球採用的說法並無第一手數據支持:在跨境支付中,美元及 SWIFT 仍佔主導地位。

美國加密資產框架:GENIUS 法案、CLARITY 法案及央行數位貨幣禁令
2026 年 10 月的狀況:規範支付型穩定幣的 GENIUS Act 已於 2025 年 7 月 18 日成為法律。規範市場結構的 CLARITY Act 於 2025 年 7 月 17 日在眾議院以 294 比 134 通過,但在參議院陷入停滯,2026 年 9 月 15 日的終結辯論動議以 49 比 50 未獲通過。Anti-CBDC Surveillance State Act 同日在眾議院以 219 比 210 通過,但尚未頒布施行;然而,禁止聯邦準備系統發行央行數位貨幣至 2030 年 12 月 31 日的規定,已於 2026 年 7 月作為 21st Century ROAD to Housing Act 的一部分正式成為法律。
1. 《GENIUS 法案》(法律)
- 支付型穩定幣須以高品質流動性儲備作至少 1:1 的支持:現金、銀行存款、到期日不超過 93 天的國庫券、回購協議及政府貨幣市場基金。
- 三類獲准發行人:受保存款機構之附屬公司、受 OCC 監管之聯邦合資格非銀行發行人,以及未償還金額上限為 100 億美元(USD 10 billion)之州合資格發行人。
- 每月公開披露儲備金,並由註冊公共會計師事務所審查;持有人在發行人無力償債時享有優先地位。
- 發行人須遵守《銀行保密法》(Bank Secrecy Act),且不得向持有人支付利息或收益。
- 自法案頒布起三年後,數字資產服務提供者不得再提供該法案所不允許的支付型穩定幣。
- 依聯邦法律,支付型穩定幣不屬於證券或商品。
2. CLARITY 法案(法案草案)
- 將管轄權劃分予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與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CFTC):在成熟區塊鏈上交易的數位商品由 CFTC 監管,首次發行及投資合約則由 SEC 監管。
- 將保障自我託管及點對點轉帳。
- 尚未成為法律:本屆國會通過該法案的可能性被視為不大。
3. 禁止 CBDC
- 2025年1月23日頒布的第14178號行政命令禁止聯邦機構設立或推動央行數碼貨幣(CBDC)。
- 自 2026 年 7 月起,法規禁止聯邦儲備系統在 2030 年 12 月 31 日前發行央行數字貨幣(CBDC)。
與歐洲聯盟的比較
- 《加密資產市場監管規則》(MiCA)自2024年6月30日起適用於穩定幣:電子貨幣代幣的準備金中,至少30%(重要代幣為60%)須以信貸機構存款形式持有,且發行人不得支付利息。沒有準備資產支持的演算法穩定幣,則無從取得授權。
- 美國同時依賴聯邦及州級發牌制度;歐盟則依賴附帶護照機制的單一牌照。
- 美國禁止發行美聯儲 CBDC,而歐洲央行則正籌備推出設有持有上限及私隱保障措施的數碼歐元;其發行須待歐洲委員會於 2023 年 6 月提出的歐盟法規通過方可實施。
資料來源:GENIUS Act (S.1582)、CLARITY Act (H.R.3633)、Anti-CBDC Surveillance State Act (H.R.1919)、MiCA (Regulation (EU) 2023/1114)。



